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富聚康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吉生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2执17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4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富聚康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Q3YTQ9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市吉生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6UQ72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与宜兴市富聚康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聚康公司)、宜兴市吉生金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生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富聚康公司、吉生金公司、***、***应支付长远公司3433982.48元及利息。因富聚康公司、吉生金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富聚康公司、吉生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6月10日、7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富聚康公司、吉生金公司、***、***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另查明,本案申请人为非自然人,故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不能处置。 3、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富聚康公司、吉生金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富聚康公司、吉生金公司、***名下均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一套,面积99.75平方米,位于屺××××室,本案已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4、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富聚康公司、吉生金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富聚康公司、吉生金公司、***、***名下均无车辆登记。 5、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富聚康公司、吉生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强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