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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 被执行人: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火车站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5127501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7民终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1048550元、利息91173元,合计113972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日履行完毕。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379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1139723元,由被执行人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前履行30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履行30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履行3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239723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4执128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