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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民初1138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告: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火车站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5127501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大道西段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5752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正和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建设路48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MA71R21W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镇**和村189号,现住甘肃省**市金川区建设路48号308室,身份证号码×××。 原告**诉被告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和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和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449元,不再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