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亚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1761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安徽亚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汤都路科创北城6栋A区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C0E4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亚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安徽亚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