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2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彦成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志成。
被执行人:黑龙江永康民生尚都农贸综合大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彦成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永康民生尚都农贸综合大市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永康民生尚都农贸综合大市场有限公司无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及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文彬
审 判 员 刘 石
人民陪审员 历 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