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2287号
原告: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中道东路6号创意岛大厦B区B6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讯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1号楼23层23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讯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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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