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执546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中道东路**创意岛大厦**B620,法定代表人梁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王庄镇什集村。
法定代表人:余利生。
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6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70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775元,由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4日、12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滑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土地登记信息。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处有电费款,本院已于2020年12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处的电费款80000元(轮候),上述电费款冻结期限为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有故障录波装置等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日查封LBD-WLB-8000故障录波装置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2022年12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表示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六、2020年12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余利生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厂内有LBD-WLB-8000故障录波装置等财产设备,但该公司现仍正常运营,对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建峰
审判员 李志攀
审判员 王雪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焦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