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6313号
原告: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中道东路6号创意岛大厦B区B620。
法定代表人:梁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云,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俊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