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5281号
原告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中道东路**创意岛大厦**B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4634396X。
法定代表人梁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红云,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增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勤工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1368474W。
法定代表人赵全栋,经理。
原告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增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2020年12月2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河南金盾信安检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