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泰控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宏泰控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创美联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91财保312号 申请人河南宏泰控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55号D座41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0T7X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创美联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宋砦小区3号院13号楼东3单元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2448027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宏泰控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创美联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创美联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九十万四千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