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青0202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晏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晏某,男,汉族,海东市乐都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2024)青0202民初3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给付案款442168.55元。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8月12日、9月11日、9月30日、10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名下无存款,本院已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到海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在该处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晏某名下登记有乐都县文化街33号康乐佳苑高层住宅13号楼1单元11406室、11407室、11408室,乐都县文化街33号康乐佳苑高层住宅13号楼1单元11606室,本院已于2025年10月15日进行了轮候查封;于2025年6月10日到海东市房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的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在该处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晏某名下登记有乐都县文化街33号康乐佳苑高层住宅2号楼14层1单元1406室、1408室、1407室,乐都县文化街33号康乐佳苑高层住宅2号楼16层1单元1606室的房产,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进行了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在本案中属轮候查封,故未能在本案中处置。于2025年10月15日将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晏某、被执行人晏某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晏某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