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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中峰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5177号
原告:***,男,1990年5月7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解放南路康乐大厦4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NC5PWXM。
法定代表人:周元。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峰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款66200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告受雇被告提供装修劳务,欠原告劳务款66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中峰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实质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地为盐城市大丰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项目部施工班组协议书》约定被告江苏中峰劳务有限公司将位于大丰人民医院高新区分院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约定承包价款及工程量结算方式,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在盐城市大丰区,故本案应移送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中峰劳务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成立,本案移送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被告江苏中峰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瑶瑶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媛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