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民终39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鑫永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上天梯红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5694176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鑫永威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3)豫1503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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