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省交通桥梁检测加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交通桥梁检测加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