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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681民初589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7元,由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