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421民初716号之一
原告:九江市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赛城湖玉兔路**,组织机构代码:6859840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交通桥梁检测加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72727W。
原告九江市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交通桥梁检测加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九江市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5.04元,减半收取2042.52元,由原告九江市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菲
人民陪审员 戴 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