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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7927号之一 原告:广东恒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輋村南岸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8899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福龙路26号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AX8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正盛(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4101房自编15-16**、4101房自编0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0D8Q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恒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盛(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因其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9.3元,由原告广东恒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