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3财保145号
申请人:滨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大义路以北、疏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靖江市志兴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申请人滨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靖江市志兴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公司账户、厂房、设备、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价值共计6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靖江市志兴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公司账户、厂房、设备以及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保全动产期限为二年,保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共计60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