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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志兴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鲁16执异40号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在执行滨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志兴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法院于2020年10月18日作出(2020)鲁1603执114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靖江市志兴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涉案财产。靖江市志兴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认为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拍卖措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对执行异议未立案审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指令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申请依法立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法院于2020年10月18日作出(2020)鲁1603执114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靖江市志兴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涉案财产。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鲁1603执1144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拍卖涉案财产。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受理。靖江市志兴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执行法院邮寄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对执行异议未立案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当指令执行法院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对靖江市志兴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在三日内立案受理。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生效。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