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82民初8292号
原告:徐州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淮海五金机电大市场一期9号-1-1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审理。2024年8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