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73某某与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2民初73号 原告:***,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邳州市大榆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邳州市。 原告***与被告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杲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