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73行初字第1053号
原告安徽意通瑞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1月9日出生,北京卓言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北京卓言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原告安徽意通瑞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意通瑞恒公司)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第27545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意通瑞恒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意通瑞恒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意通瑞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安徽意通瑞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