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民初3912号
原告:华盛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麻磡社区麻磡路18号8栋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盐柏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盛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盛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600元,由原告华盛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