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武海法执字第0022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6663751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工业园区金桥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码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海法商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4)镇商破字第00003-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武海法商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