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166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民初166号 原告: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檀山路8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系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原告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4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江苏镇江润州工业园区龙门村村民委员会对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是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衍生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故为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以及法院查明事实,上述案件可以交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