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815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1民初815号 原告: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润州工业园区金桥大道18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系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303元,由原告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