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江苏大轩焊材有限公司、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81民初10299号 原告:江苏大轩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后周集镇北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4635316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6637518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大轩焊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表示已收到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其不会交纳诉讼费,要求法院就本案按撤诉处理。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大轩焊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