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许建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许建国建筑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合民二终字第00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合肥一乘院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建筑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肥***建筑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2月16日作出的(2013)蜀民二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17日,***(甲方)与***设计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装饰设计,设计内容为室内空间装饰设计、室外景观及外立面装饰设计、室内软装饰设计、Ⅵ平面设计;合同金额总包设计费500000元;承接方案内容为1、方案设计阶段:平面功能布置图、主要区域效果图;2、施工图设计阶段:整套施工图纸(原始结构图等);3、设计实施阶段:施工过程中免费进行工地的维护及后期软装饰配合阶段的全程跟踪服务;设计时间为第一阶段,签订合同(已预付30%设计费首期款)15日内,乙方将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交予甲方审定,经甲方确认后进入下阶段(注:甲方确定方案后,三日以内可提出调整);第二阶段,付款至70%时,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施工图需经甲方确认(注:甲方确定方案后,三日以内可提出调整);第三阶段,尾款付清时,乙方交付承接方案全部资料(注:此阶段过后甲方如需更改方案,需与乙方协商解决)。注:下一次看方案时间以前次图纸确认时间为起始设计时间,设计时间依次顺延;交付方式为乙方以打印稿及电子稿的方式交付设计作品;违约责任约定为甲方在设计作品扩初方案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施工图完成后终止合同的,需支付设计费总额的80%(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甲方,并赔偿延误工期给甲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于2013年5月23日预付了合同首期款150000元。***承认***设计公司向其交付了四张A4砌墙图纸。***于2013年6月中旬开始对一乘院SPA会所进行施工,并要求***设计公司到现场指导。后***设计公司又向***交付了一乘院SPA会所一层至三层及夹层的施工图集,其中二层及夹层施工图集缺页。 ***认为***设计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乎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于2013年5月17日签订的《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判令***设计公司返还***支付的设计费首期款150000元并赔偿***房租损失103561.6元。 原审法院认为:***与***设计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的约定第一阶段***设计公司将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交予***审定,经***确认后进入施工图深化设计阶段,但并未约定在第一阶段将施工图交予***审定,且在第二阶段***应付款至70%,***设计公司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从***于2013年6月中旬开始对一乘院SPA会所进行施工,并要求***设计公司到现场指导可以看出,***对***设计公司设计的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进行了审定,并按照该方案进行了施工。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设计公司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设计公司并未根本违约,***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审法院认为《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于***在民事诉状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设计公司时即2013年8月30日解除,故***要求解除双方于2013年5月17日签订的《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予以支持。因***设计公司已完成了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的设计,故***要求***设计公司返还1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要求***设计公司赔偿房租损失103561.6元,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基于解除合同要求***设计公司赔偿房租损失103561.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房屋租赁合同书》的真实性经庭审质证无法核实,从而导致租金及租金损失无法确定,故该请求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和***设计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签订的《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于2013年8月30日解除;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36元,由***负担。 ***上诉称:1、《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中约定的第一阶段的交付内容,除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外,还应当包含初期施工图。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交付第一阶段的设计方案;2、上诉人从未对被上诉人设计的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进行过审定,更没有按照该方案进行施工;3、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第一阶段交付义务,且无视上诉人的催告,拒绝继续履行第一阶段的义务,而是单方面进入第二阶段设计,强迫交易并企图掩盖根本违约的事实;4、被上诉人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确实存在的房租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设计公司返还***支付的设计费首期款150000元并赔偿***房租损失103561.6元,并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设计公司辩称:1、上诉人关于“第一阶段的交付内容除了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外,还应当包含初期施工图”的观点,完全属于缺乏设计常识所进行的主观推断,该观点没有任何依据;2、2013年6月4日,被上诉人在一乘院SPA的施工现场提交了打印版平面设计方案,并在电脑中向上诉人展示了效果图方案,上诉人也当场签字确认。我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上述事实;3、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第三组证据正是被上诉人第二阶段施工深化图的内容,如果被上诉人第一阶段的设计工作未得到上诉人的确认,又怎会花费如此多的心血在此份设计图上呢?4、(2013)蜀民二初字第01384号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上诉人无权要求被上诉人退还第一阶段预付费用;5、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房租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设计公司当庭提供1份新证据:(2013)蜀民二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第一阶段的设计任务,***无权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已经交付的15万元费用。 ***质证认为:对判决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该份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对***设计公司提供的(2013)蜀民二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但本院认为待证事实的确定,系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当事人讼争的焦点,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认定,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中约定的第一阶段的交付内容包括哪些。 《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第四条“设计时间及交付方式”中明确约定:第一阶段,签订合同(已预付30%设计费首期款)15日内,乙方将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交予甲方审定,经甲方确认后进入下阶段。由此可见,第一阶段的交付内容就是“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并不包含所谓的“初期施工图”。上诉人主观推测第一阶段设计方案应该含有“初期施工图”,缺乏事实依据。 2、***设计公司是否完成了第一阶段的交付义务。 从***于2013年6月中旬开始对一乘院SPA会所进行施工,并要求***设计公司到现场指导可以看出,***对***设计公司设计的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进行了审定,并按照该方案进行了施工。因此,本院认为***要求其返还150000元并赔偿房租损失103561.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院认为***的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3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