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

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四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25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7民初9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x元,已执行到位xx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并限制被执行人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万品儒 审判员 **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