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9833号
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沙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李战。
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