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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华运物流与深圳易流科技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漯立民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易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华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陕西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汝州市三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汝州市。 上诉人深圳市易流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法律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发生过任何产品销售合同关系,更不存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原审法院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是漯河市召陵区消防大队鉴定起火原因系车辆上安装的GPS故障短路造成。可依据证据及事实可知,漯河市召陵区消防大队并没有对起火原因作出鉴定,更没有确定说是属于GPS造成的起火,根本就不存在产品侵权之说。所以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同时,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不能以侵权之诉起诉,只能以产品归属的确权之诉起诉,据此,被上诉人只有向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或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起诉产品权属确认之诉,因此,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原告公司的车辆承运陕西伊利乳业冷饮产品而被伊利公司要求必须加装深圳市易流科技有限公司的GPS行车记录仪,安装后于2013年6月21日2时,在漯河市召陵区双汇集团冷库院内发生自燃事件,导致主车及牵引车、冷藏设备全部烧毁,事故经消防部门委托河南省消防及火灾原因认定研究中心鉴定,认定起火原因是安装在该车上的行车记录仪短路起火所致,由此可见,本案是十分明显的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位于漯河市召陵区,因此,召陵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漯河市召陵区,被上诉人在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系行使原告的选择权,本案由召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