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航、深圳市易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6293号 申请执行人:**航,女,汉族,1990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代理人:欧阳春,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易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四道R1-A栋现代大厦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40697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航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易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2279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7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53307.8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418元。其中,执行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3718元已划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人民币70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629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