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0447号
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2638943L,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新区,法定代表人:**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K41TH44,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金色家园,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