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2638943L,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新区;
被执行人:贵州斯耐格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688701,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11层4、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黔0502民初1829号判决书,受理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斯耐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斯耐格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黔0502执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