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

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702民初595号 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2638943L。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343754015M。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开文社区***DD-07-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生,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系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5733.6元;2.判令被告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标准为基础,加计50%的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货款逾期之日(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欠付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3月1日为3800.16元,计算公式为215733.6*(3085%*1.5)/365*167;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申请诉讼保全费164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5月签订《丽江**秘境项目餐厅及充电桩电力电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美2021-24”,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力电缆,并对货物价格、供货验收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供货通过被告验收,并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足额的增值税发票,付款期满后被告仍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22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项目经理***发送催款《律师函》,2022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回函》告知已收悉前述《律师函》,且对欠付货款事实提出异议,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起诉事实无意见,目前因被告经营困难,恳请给予一定时间还款;2.原告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3.对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在合同中未作出约定,不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六组证据:1.《丽江**秘境项目餐厅及充电桩电力电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美2021-24”;2.《龙源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单号:TH21050031;3.《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NO:01034547;4.《律师函》、邮寄单、EMS物流跟踪信息;5.《回函》;6.民事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被告对原告提交上述六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第三组中证据证明内容有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付款前五日向被告提供发票,但原告至今未收到原告的该份发票。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签订一份《丽江**秘境项目餐厅及充电桩电力电缆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力电缆,合同总价为215733.6元,货款于货物经被告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最迟不应超过2021年9月15日,同时合同对货品数量,单价、产品质量、包装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并由被告投入使用后,被告至今未将货款215733.6元支付原告。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丽江**秘境项目餐厅及充电桩电力电缆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电力电缆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即2021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作为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未作约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浮50%支付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利率应按违约行为发生时(2021年9月15日)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故本院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5733.6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权益而支出律师费6000元及诉讼保全费1648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费用支付问题未作出约定,同时原告已按法律规定上限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律师费6000元及诉讼保全费1648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5733.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支付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3元,减半收取2341.5元,由被告***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