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

昆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7民初2974号 原告:昆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云路3号4栋2**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系公司股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依恋3幢3-10号。 负责人:张竑,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新区31号。 法定代表人:**航,系公司经理。 被告:***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小区12栋250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昆明海德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小区12栋250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阿线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嵩明校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海德瑞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昆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10月27日以需要收集证据、另行起诉等为由先后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海德瑞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昆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昆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