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1678号
申请人:徐州松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公馆1幢2**1816室。
法定代表人:周治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淮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申请人徐州松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松芝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徐州松芝置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松芝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