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6922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淮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