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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6922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淮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