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321执1876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72025307L,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国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076367837F,地址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6日生,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国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国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