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财保204号
申请人:***,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淮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18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12190104602023000044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18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6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