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343号
申请人:***,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李绍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彭海煌,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申请人:李丰林,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海煌、李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4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海煌、李丰林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鱼台县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2021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21)苏032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丰林的诉讼请求。现(2021)苏032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应当解除对被告李丰林的财产的上述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丰林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萌
人民陪审员 乔 静
人民陪审员 辛振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