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5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李绍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彭海煌,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申请人:李丰林,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海煌、李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40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鱼台县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进行了查封、冻结。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鱼台县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萌
人民陪审员 乔 静
人民陪审员 辛振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