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某某人事争议、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鲁民辖终字第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榆山街道胡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新沙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
上诉人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3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于2012年6月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承诺书》、《保证书》,上诉人违约注册成立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存有不正当竞争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请求裁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最终裁决保密协议无效。被上诉人于2012年1月22日以同样的请求、同样的理由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现该案正在审理中。被上诉人向工商机关举报上诉人不正当竞争,工商机关认定存有不正当竞争,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正在审理当中。被上诉人依据同一事实重复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院经审查查明,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2007年1月10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签订《保密合同》,***出具《承诺书》。2010年5月29日,***提出辞职申请,并向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保证》。但***辞职后并未履行保密合同义务,也未能信守承诺和保证,于2011年5月同他人注册设立了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使用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与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的同类业务,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2万元。
另查明,2012年9月21日,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因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为由申请的仲裁作出(2012)槐劳人仲裁字第069号裁决。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查明,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济南市工商局举报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2013年12月12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阴分局认定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系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与该案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相同;平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与该案案件类型不相同,故该案不属重复诉讼。该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属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范畴。鉴于原审被告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山东省平阴县,属原审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区域,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