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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04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省平阴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济民一终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