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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和竞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执33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阴县。 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济民三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分别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三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