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19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0年2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聚能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新沙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聚能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达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三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德公司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聚能达公司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认定**聚能达公司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指实心轮胎的生产工艺,但是**聚能达公司并没有明确哪些生产环节为商业秘密。2、二审判决认定**聚能达公司聚氨酯实心轮胎的生产流程具有实用性、价值性,缺乏证据证明。此外,**聚能达公司在与***签订的保密协议尚在诉讼中,是否有效仍然不确定,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涉案技术信息早在2009年就已经被网络上的论文公开,已为公众所知悉,不属于商业秘密。(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等规定,竞业限制合同应属于双务合同,即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的,竞业禁止条款、协议失效。因此,在**聚能达公司未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应当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三)二审法院对瑞德公司提供的用于证明其技术来源于案外人淄博华天化工有限公司的证据未予质证明显不当。故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聚能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负担诉讼费用。
**聚能达公司答辩称,(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生产工艺和流程系**聚能达公司以及案外人共同开发研制的并且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聚能达公司以及案外人已经获得了“聚氨酯复合材料轮胎及其生产方法”发明专利以及“聚氨酯胎侧增强型填充轮胎”实用新型专利。瑞德公司提交的网络论文是在诉讼过程中才下载的,而且根据下载论文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制造出涉案产品。(二)根据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济南市工商局平阴分局对***所作的询问笔录,《保密合同书》、《***》合法有效,对***具有约束力。故请求驳回瑞德公司和***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聚能达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二)***竞业禁止问题是否应当予以审查。
(一)关于**聚能达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首先,一审法院认定**聚能达公司提交的工艺流程技术方案等证据详细记载了一种聚氨酯实心轮胎的生产工艺、流程,而且该公司正在实施该技术,具有实用性、价值性,对此瑞德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其次,**聚能达公司在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合同中均约定了***对**聚能达公司的生产工艺负有保密义务,且***在接受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公安局调查时亦陈述**聚能达公司曾对其做过保密要求,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聚能达公司对其涉案生产工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最后,关于**聚能达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问题。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将瑞德公司提交的网络公开论文内容与涉案技术信息进行了比对。经比对,**聚能达公司认为该论文缺少涉案技术信息中多个关键点和核心技术。如:1.预聚体合成阶段,没有说明多元醇、TDI原料投料前投料比计算方法等。2.轮辋准备阶段,没有说明胶黏剂的配比、稀释方法及用量等。3.浇注阶段,没有说明轮辋如何定位才能避免偏心等。可见,该论文并未完全公开**聚能达公司涉案生产工艺中的全部步骤及参数。对此,瑞德公司、***予以认可,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聚能达公司涉案生产工艺不为公众所知悉并无不当。涉案技术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瑞德公司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竞业禁止的问题是否应当予以审查。瑞德公司和***在申请再审理由中所提及的竞业禁止问题和本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不属于同一个法律问题。而且,**聚能达公司一审起诉状诉讼请求未提及竞业禁止问题,一审、二审判决亦均未处理***竞业禁止问题,因此该问题不属于再审申请审查阶段应当审查的范围,对此本院不予述评。
此外,瑞德公司主张其被诉侵权技术来源于案外人淄博华天化工有限公司,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