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5民初5426号
原告:***,住南京市。
被告: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2018年11月1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