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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5民初5426号 原告:***,住南京市。 被告: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2018年11月1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