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1民初800号
原告:某甲公司(曾用名: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智航(云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某丙公司)。住所地云南滇中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丁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戊公司、某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762元,减半收取9338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剩余93381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某甲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