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航(云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云南中骏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1民初800号 原告:某甲公司(曾用名: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智航(云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某丙公司)。住所地云南滇中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丁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戊公司、某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762元,减半收取9338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剩余93381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某甲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