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3执异85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绿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扬州弗来格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扬州弗来格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被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绿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徐州市贾汪区绿峰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其35套房产保全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扬州弗来格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绿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协助执行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2024年5月9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2024)苏03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绿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620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协助执行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本院于2024年7月8日向徐州市贾汪区自然资源登记管理中心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徐州市贾汪区绿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绿地雨山府)房产35套,查封期限三年。
徐州市贾汪区绿峰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1.查封财产价值远超保全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债务金额,明显属于超标的查封,依法应予解除。扬州弗来格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请求金额24062080元,而实际查封异议人名下房产价值约为1.2亿元,明显属于超标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依法应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2.保全申请人恶意申请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已导致异议人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巨大损失,应立即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3.异议人名下10套房产价值足以保障保全申请人仲裁请求的金额,不应继续进行超标的额的查封。已查封35套房产价值为84997027元,异议人10套房产价值足以满足保全申请人24062080元的仲裁请求金额。故,请求解除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后,异议人明确请求解除查封的17套房屋为:13-1-105、13-1-111、13-1-112、13-1-113、14-1-105、14-1-106、14-1-108、14-1-109、14-1-110、16-1-107、17-1-102、17-1-103、17-1-104、17-1-105、17-1-106、18-1-105、18-1-106号。
申请人扬州弗来格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称,本案查封房产尚未竣工验收,属于烂尾楼,实际价值与备案价值相差甚远,通过二手房交易信息查询,案涉房产周边房价为每平方米5000-6700元。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房产问题。应驳回异议人的解封请求。
另查明:徐州市贾汪区绿峰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7日取得了“绿地雨山府”项目包括21、22、23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2020年11月27日取得了“绿地雨山府”项目包括13、14、16、17、18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2019年11月20日,徐州市贾汪区经济发展局向徐州市贾汪区绿峰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通知》,雨山府21#-23#楼备案均价为14960元/平方米,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商品房“一房一价”。2020年11月16日,徐州市贾汪区经济发展局向徐州市贾汪区绿峰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通知》,雨山府13#、14#、16#-18#楼备案均价为15122元/平方米,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商品房“一房一价”。本院查封的徐州市贾汪区绿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绿地雨山府”房产35套为:13号楼4套,面积约663平方米;14号楼11套,面积约1875平方米;16号楼1套,面积约160平方米;17号楼5套,面积约846平方米;18号楼5套,面积约800平方米;21号楼2套,面积约320平方米;22号楼4套,面积约640平方米;23号楼3套,面积约480平方米。2022年8月4日,该建设项目办理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申请人扬州弗来格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为24062080.00元,根据本院查明的备案价格、房屋面积,考虑房地产市场行情,按备案价格8折计算,查封异议人18套房产的价值可以满足申请人财产保全标的额。查封异议人35套房产明显超过财产保全的标的额。
综上,异议人徐州市贾汪区绿峰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其所主张的17套房屋查封的异议理由和请求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徐州市贾汪区绿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绿地雨山府”13-1-105、13-1-111、13-1-112、13-1-113、14-1-105、14-1-106、14-1-108、14-1-109、14-1-110、16-1-107、17-1-102、17-1-103、17-1-104、17-1-105、17-1-106、18-1-105、18-1-106号房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