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4514号
原告:上海岁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9层091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国顺路936号5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岁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岁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为由,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岁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